【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第3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RULE OF LAW IN INTERNET
2020年
第3期
《互联网法治》自2020年8月发刊以来,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约稿,收到全国各高校专家学者、法检系统实务精英稿件百余篇,感谢每位作者的大力支持和辛勤付出。一起看看第3期的精彩内容吧!
【大事记】
【本期特稿】
关于网络数据共享机制的调查报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冯洋
摘要:本调查报告的研究对象是我国网络数据共享机制。本文将数据共享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双向数据流动,包括企业掌握的数据流向相关政府部门,即企业数据报送;也包括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流向有数据需求的企业,即政府数据开放。本报告主要运用政策与法律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研究方法,对现行网络数据共享的政策与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总结网络数据共享的运行现状与主要问题,以期推进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数据共享机制的认识,为相关决策和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网络数据;共享机制;企业数据报送;政府数据开放
【本期专栏: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信息处理者的
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炳斌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现有研究多从权利/权益角度研究个人信息权利/权益,而从义务角度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从义务角度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回避权利/权益之争,并促进规则的实施。根据《民法典》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结合案例,探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数据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告知义务,可细化为三个方面:(1)“告知”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具有基础性地位;(2)告知义务蕴含着说明义务;(3)告知义务有一定的形式要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
个人信息与企业数据如何分类分场景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丁晓东
摘要:网络平台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平台数据常常包含大量的个人数据。平台数据既可以被认为是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与平台共有,也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空间的公共数据。从数据权属和行为主义角度分析个人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权益冲突时,可以采取分类保护和个人数据权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同时,在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法院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上而下分类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保护;数据权属;数据携带权;行为主义
用户数据的第三方使用:三重授权之改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可
摘要:在“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确立了数据三重授权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用户在三方主体中占据着最终的决定性地位,同时认可了用户和企业对于数据有限的控制权。然而三重授权原则存在负外部性、商业模式难以建立以及数据价值难以发挥的弊端,因此有待对其进行改进。本文提出了一种修正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用户向数据的收集方进行单独授权,第三方使用用户数据时无需请求用户同意,适用的场景包括第三方使用不涉及个人权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不违反用户初始授权目的。同时用户数据的收集方需要履行安全评估和告知程序义务以保障用户知情权和信息安全。
关键词:三重授权;个人信息;用户数据;第三方使用;用户授权
用户数据、企业数据权属争论与解释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审、教授、博士后合作导师 姚佳
摘要: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用户数据的新型概念,从普遍性等特征考量用户数据是否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得出可以根据个案情形进行界定,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的结论。而对于企业数据的权属争议,从经算法加工、挖掘从而获得增值的角度来看,数据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厘清个人数据、用户数据与企业数据各自范畴的基础上,探讨平台利用用户数据的边界,应当在对个人信息提供较强保护的底线之下,允许一定例外情形下的利用与适当披露,平台等企业不断开发算法以增加数据利用的效用,符合立法与政策鼓励创新的导向,有利于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利用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用户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利用边界
数字社会交往关系下个人的主体权利
及其边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金平
摘要:本文通过人机交互场景的对比情况分析了数字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困境。梳理数字社会交往中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三种传统路径提供解决方案:一是运用隐私权概念;二是采用行为监管路径;三是运用财产权概念。同时,根据黑格尔、哈贝马斯等提出的理论,只有个人和数据处理者相互承认各自的存在和利益,才能实现数字社会的发展。因此,实现个人主体权利的最佳方式是个人参与到个人信息处理者控制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决策中。最后,本文从权利效力和权利设计目的两个角度探讨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边界。
关键词:数字社会;隐私权;信息不对称;行为监管路径;主体权利
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 沙丽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大量收集利用网络数据的同时亦竭力阻止其他企业未经许可获取其所控制的数据,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涉及数据权益的纠纷案件。互联网法院秉持“积极、审慎、包容”的司法理念,以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为导向,对各类新兴业态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裁判,为数据产业指明行为边界。
关键词:数据;数字经济;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综述及评析
贵州大学法学院 董瑾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
(杭州)研究员 杨琴
摘要:科学技术向前发展,信息流通和采集都变得十分便捷,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随之备受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尤为重要。本文着眼于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研究动向,总结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学说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评述,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立法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路径研究
扬州大学法学院 高姗
摘要:人工智能区别于人类的非生物性超出了著作权法对创作主体的规定,但结合立法目的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就应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激励创作的角度出发,加之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行为能力,其作品的版权应该归属于其使用者。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沈宇超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医疗在院前诊断、院中治疗、护理康复、临床科研、医院健康管理、药物研发等医疗核心领域尽显其能。但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更优质和高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实现人工智能医疗的健康理性发展,未来应当对其进行更深层和广泛的法律规制,尤其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医疗的定位、责任的承担原则、隐私保护等问题,从而规避法律风险,让人工智能医疗真正造福国民健康。
关键词:人工智能;医疗;法律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秩序研究】
直播平台恶意挖角之竞争法规制的审视
——兼评“斗鱼诉朱浩、全民TV”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戴佶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从传统的“禁止搭便车”的公平道德观向“多因素评估”的经济效率观的转变。在互联网相关的新型案件中,竞争中性的价值观以及竞争伦理的效率观进一步得到强化。要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的界限,应当先明确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直播平台的竞争优势来自于主播的解说技能及其附随的人气和影响力,这两者均因其人身依附性不可分离,应当归属主播个人。原平台缺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理保护基础,“斗鱼诉朱浩、全民TV”案中的竞争法规制思路似有失当之嫌。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经济效率观;自由竞争;“斗鱼诉朱浩、全民TV”案
电商平台信息储存披露范围探究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赵邱晨
摘要:在电子商务中,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兼具中立性、开放性、盈利性。立法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规制网络交易市场的目的规定了平台信息储存、披露义务,但《电子商务法》相关表述较为模糊,探究立法原意,结合司法实践,“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等合同成立、充分履行的内容应属于平台法定义务披露范围,平台违反该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关键词:电商平台;信息储存;披露义务
定向推送的法律治理
武汉大学法学院 龚涛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关昭宇
摘要:定向推送技术在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的同时,也消解了人类的自由意志,使人的主体性地位下降,并带来了道德、隐私、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定向推送的治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尚未在法律层面施加较多干预,但实践状况不容乐观,近半数网络应用无法退出定向推送,用户不堪其扰。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用户退出定向推送的权利,在区分非个人信息、个人一般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以及讯息与广告的基础上,建立选择加入与选择退出相结合的定向推送退出机制。
关键词:定向推送;选择加入;选择退出;用户画像;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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